二手房交易避税有很大的风险



二手房交易时大家省钱的心情是无可厚非的,但一套房子动辄数十上百万,税费虽多但相比房款也只是个小零头,因此提醒购房者不能因小失大。
避税方法一:签订阴阳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为了规避法律,对同一房屋的买卖签订两份或多份不同的合同。一般“阴合同”是交易双方实际执行的,用于付款结算,通常由房产中介见证;而“阳合同”则提交到房产交易机构的,由房管部门见证,用于申报纳税。
面临风险: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时,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将来买家如再出售该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
避税方法二:延期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个人出售住房,满两年可免征增值税,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就会产生买卖双方约定延期交易的现象。待2年或5年的期限一到,双方再进行交易。
面临风险:延期交易意味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房屋是不能办理过户。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房价上涨,卖方则可付违约金而不出售房屋;房价下跌,买家也不愿继续交易。并且买方必须承担延期交易期间“一房二卖”、“房产被查封”等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瞒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偷税漏税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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