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疫情遗留下的楼市“后遗症”?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以来,孝感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都倍受打击,无论是工程开工、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都在那段时间停滞不前。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孝感的房产楼市也复工复产,但是风过必有痕,疫情遗留下的楼市“后遗症”,却开始逐渐显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1.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认购人迟延签约的,可主张免除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已经签订商品房购房意向书、认购书等预约合同的,受疫情影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响应政府倡议暂时停止售楼处销售活动,不能及时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购人由于受疫情期间的人员管控影响,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等,均属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免除预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受疫情影响企业迟延交付商品房、迟延办证的,可主张免除相应责任
由于政府颁发的迟延复工规定或政府封闭施工现场、要求停工等措施以及疫情持续期间因交通管制等造成施工人员、工程设备材料无法及时就位等,导致无法按期正常交付或者因此导致无法具备交付条件而不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张免除相应期间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买受人发出逾期交房通知,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地方政府、疫情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下游供应商的供货情况以及疫情发生与管控与其逾期交房之间具备因果联系的证据。
除了受疫情影响前期延期施工导致后期办证迟延的情形,已经完工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受到疫情的影响较小,因房产交易部门无法正常受理产权证书办理事宜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办证的,可主张减免其相应责任。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即不具备办理产权证书条件的,也就是说无论疫情是否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无法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1589774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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