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2020-05-13 14:37: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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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与政府采取的有关延迟复工、人员管控、交通限制等事项的紧急措施,会给房地产市场的基建、销售模式和进度、资金周转速度、中小房企的融资和发展、购房人的预期和相关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产生的房地产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疫情影响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1 . 合同主体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买卖一方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的或被交通管制的,导致迟延交房、迟延注销抵押登记、迟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可免除迟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2 . 金钱给付义务一般不受疫情影响,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受疫情的影响,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通讯设备或委托他人支付购房款,买方以受到交通管制为由不能依约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为由,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

3 . 当事人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严格审查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理解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订约意图,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一般来说购房人的目的在于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卖人的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价,即购房款。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不会直接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落空;其次,疫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小,目前看来不构成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形,疫情发生至今两个月时间,按照一般房屋交易惯例,延长两个月的交易期限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于当事人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依法审查,在坚持严守合同义务原则之前提下,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

疫情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企业经营的影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2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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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曦曦 2022-09-17 12:02: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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