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具体费用: (一)营业税: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5%,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转让住房收入额扣除买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税率20%缴纳; (3)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缴纳; (4)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5)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三)印花税: 1、个人转让住房买卖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适应“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 2、“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2020年房产取消过户费是真的?答案是否定的。一般的情况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交纳的税费。孝感买房咨询热线:1857211985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2020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二、调整标准2020年度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武汉市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4,510.75元),最低不低于武汉市202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心城区1750元,新城区1500元)。三、注意事项(1)202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其调整有效;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2)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3)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wuhan.gov.cn 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武汉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
2020年6月1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就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武汉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我中心拟定了《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6月27日二、提出意见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whgjjdkc@sina.com。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6月17日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原商贷银行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缴存职工的贷款咨询、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商转公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负责办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简称“转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一)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二)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简称“信用审核标准”);(三)转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五)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六)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并提供由发放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七)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八)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九)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估价报告书》;(十)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转贷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及共同还款的公证书;原商贷借款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出具转贷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及共同还款的公证书;(十一)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十二)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30年(含30年)。第三章 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第八条 认定标准(一)商转公贷款首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二)商转公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1.转贷人及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有二套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2.转贷人及配偶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二套(含)以内住房,且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上述2种情况按商转公贷款二套房认定。(三)商转公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1.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2.转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3.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一)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与个人住房贷款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公积金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二)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3.不高于按照转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4.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转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第十条 贷款期限:新建商品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上述贷款期限以其中最短期限作为贷款期限。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一)贷款咨询和申请转贷人可向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同时指导转贷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转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转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5.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以及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6.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估价报告书》;7.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转贷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及共同还款的公证书;原商贷借款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出具转贷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及共同还款的公证书;8.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印章;9.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贷款受理和初审受托银行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转贷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1.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转贷人及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为准),并留存转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留存与转贷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转贷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原件,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转贷人,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转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转贷人资料,应按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转贷人并告知原因。(三)办理担保对初审通过的商转公贷款,由受托银行通知转贷人及配偶持下列资料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受托银行加盖印章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确认表》。(四)签订合同转贷人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五)预存资金转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约定的还款账户或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六)贷款复审受托银行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对转贷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1.转贷人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应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商转公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七)贷款终审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商转公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八)资金发放终审通过的,在转贷人预存差额资金后,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九)办理抵押原商贷银行在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资料及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登记资料等,交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代为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并办妥商转公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交贷款银行保管。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第十三条 贷款归还(一)商转公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三)转贷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商转公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商转公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四)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款项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转贷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五)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转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转贷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者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归属于转贷人等情况的具结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贷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一)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三)抵押物出现重大问题或者贬值等情况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原商贷房屋为非婚姻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十八条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后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情况说明(2020年6月20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上级各项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优化公积金各项政策,更好服务缴存职工,对以前调整频繁、目前在用且分散于十余年不同文件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纳、汇总、优化,同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对部分政策进行微调并予以明确。草拟了《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积金归集政策的通知》,现就有关于政策变化情况进行说明。贷款政策的变化(一)增加贷款对象与中心签订了公积金互认互贷协议地区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限制。目前与中心签订公积金互认互贷协议地区只有武汉地区。(二)增加了上级有特殊规定办理的条款国家、省、市文件对贷款有特殊规定的,中心将按文件规定办理落实。如省、市《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术领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可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的变化借款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孝感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调整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50万元,其他情形最高额度为40万元。缴存职工只要是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孝感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50万,体现了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的支持。(四)贷款比例的变化申请商业贷款后,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余额和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应不超过可贷额度。体现了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减轻缴存职工商业贷款压力。(五)还款方式的变化1.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以前只有等额本息还款法一种方式,现在增加了等额本金还款法,让借款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有更多的选择。2.提前还款更方便了。以前按月扣划和按年扣划只能选择一种,现在两种方式可同时使用,还款方式更加灵活,减轻职工的贷款压力。(六)明确了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时限、流程购房人所购房屋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时,开发公司要积极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借款人、抵押人(以不动产权证书上权益人为准)携带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并填写相关材料,审批后抵押人、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手续,将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公积金中心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只是设立了一个抵押权登记,属于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并不等同于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在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期间,开发企业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七)增加了借款人变更条款借款人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因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公积金贷款债务和房屋产权没有及时分割,导致部分共同申请人无法再申请贷款,这次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作相应调整,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实际购房需求。(八)强化了合作楼盘管理为防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楼盘风险,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增加了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备案通过的新建商品房楼盘购房才能申请贷款。免除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的保证金,减轻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压实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责任。(九)增加违规贷款的法律责任由于少数缴存人对公积金使用严肃性、规范性认识不足,违规使用公积金现象时有发生,为确保公积金贷款用途合规和资金安全,对违规使用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采取了限制使用、处置抵押物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提取政策的变化 (一)增加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目前国家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市里也出台了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为支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减轻缴存职工改造费用的压力,增加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二)增加了上级有特殊规定办理的条款国家、省、市文件对提取有特殊规定的,中心将按文件规定办理落实。(三)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提取自愿缴存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满12个月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四)增加了违规提取的法律责任由于少数缴存人对公积金使用严肃性、规范性认识不足,骗提现象时有发生,为确保公积金提取符合规定和资金安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采取限制公积金使用措施。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归集政策的变化增加缴交比例变化的条款。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中小微企业最低可按3%比例缴交公积金,减轻企业负担。公积金中心及时落实国家政策,因此增加了国家、省、市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的条款。增加了网上业务办理的内容 随着中心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心已开通网上营业厅,分单位版和个人版。单位专管员登陆公积金中心网上营业厅,可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个人开户、封存启封、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职工并户、单位信息查询、单位基数变更、单位正常缴交等业务。个人可通过手机验证码、支付宝登陆个人网上营业厅,查询公积金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买房咨询热线:18572119853(微信)
孝感办理房产证契税怎么算如果是第一套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契税比例是房款的1%,;面积在90-144平方米,契税比例是1.5%;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契税比例是4%。第二套房不管面积大小,一律都按照4%来收取。缴税时间:房屋在交付后最好不要超过一年,否则就需要缴纳滞纳金。(孝感交房超过一年,交契税办证一般都没有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孝感一网友小陈2018年在孝感办理过房产证,亲历了孝感缴纳契税相关事宜,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2015年小陈在孝感购买了第一套住房,建面123㎡,交房后,小陈一家人一直忙于工作,没有办理房产证。2017年年末,小陈一家于武汉汉阳区购入第二套期房,期房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2018年小陈准备好了相关资料到孝感市民之家办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提交相关资料后,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还讨论了一会儿,按照1.5%的税率收取的房产证契税。孝感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国土)窗口服务指南买房咨询热线:18572119853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五、登记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做好政策衔接。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尚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6年12月6日 看房请致电或加小编18572119853(微信)
很多人对公积金贷款利率及商贷基准利率存在误解,以为公积金贷款利率是3.25,房贷基准率是4.9,其实这是错误的。如果贷款利率是一样的,怎么会有人选择贷款3-5年,有的人会贷款20-30年呢?(假设不管贷款多久,贷款利率都一样,那当然是贷款时间越长越好了)房乐士小编了解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1-5年,利率为2.75%(可以说是非常划算的),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6-30年(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商业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商贷基准利率)1年期,利率为4.35%;1-3年期,利率为4.75%;3-5年期,利率为4.75%;6-25年期,利率为4.9%;当然这只是基准率,2020年孝感实际上的商贷利率会在基准率上有所上浮,一般上浮15%-30%,具体看个人的流水及征信情况。(其他城市商贷也有打折扣的情况,具体看当地的政策)2020年公积金贷款利率及商贷基准利率详情了解请致电或加小编18572119853(微信)
放款银行是申请人当时办理贷款时提供的银行卡的所属银行。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国有银行孝感分行及招商银行孝感分行、汉口银行孝感分行、邮储银行孝感分行、湖北银行孝感分行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人目前孝感公积金缴纳9年,余额14万,妻子也有公积金。武汉有一套房,商贷已还清。现在计划在孝感购买一套二手房,通过公积金贷款,属于公积金首次贷款,最高可以贷多少额度?夫妻双方均有公积金,能否贷款50万元?1.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孝感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50万元,其他情形最高额度为40万元。2.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正予以调整,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及时上传至中心网站,请您关注。本人夫妻二人均有公积金,本人公积金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房产证上无妻子名字),现需购买房产,①能否用我妻子的公积金贷款买另一套房(到时候不动产证上写明房产为她独立所有)?②如果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话,那么能不能把她公积金里面的钱取出作为购房首付款?1.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审批,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不能再次申请。2.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未婚,征信系统由于此前在银行申报信用卡误填已婚,现在银行已经修改过来,征信系统暂时未更新,请问此种情况如何办理?征信系统更新基础信息后可以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审批。我在孝昌全款买了一套房,当时没有使用公积金,现在想在孝感买二套房,请问公积金能贷50万吗?我和老婆都是孝昌教师,已交了6年公积金,两人每月公积金到账1120,共2300多,一年共交26800.现在两人公积金账有12万4千。希望能贷款50万,缓解压力!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孝感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50万元,其他情形最高额度为40万元。如遇政策调整,我们将及时上传至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请您关注。关于孝感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情况说明孝感买房咨询热线:18572119853(微信)
1、本人在孝感武汉以外地区买了一套房,商贷,买房时提取了公积金付首付.在孝感有一套住房,但是面积较小,不够住。请问,我们夫妻能用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为父母购房么?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其父母购买首套住房时,才可申请家庭代际互助,代际互助可以提取和贷款。借款人应出具户籍地、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购房人应出具户籍地、购房地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所购房屋是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和贷款均不予办理。2、本人刚工作两年,住房公积金有近两万,想用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一套房,名字写我的,父母公积金账户上都有十多万,请问一下能以我本人的名义贷款40万购买房产吗?或者我母亲(还有4年退休)能贷款40万吗?共同还款人指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其中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最大年龄不超过70岁,贷款申请人同时按此年限核定最高可贷年限。共同还款人有住房公积金的,认定为代际互助,申请人与共同还款人均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计算。贷款额度根据家庭还贷能力(借款人家庭月收入×还款能力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和帐户余额(账户余额×放大倍数×缴存时间系数)两种计算方法同时使用、同步计算,中心按最低值确定可贷额度,具体额度以营业部审批为准。父母孝感的公积金如何能还子女在武汉的首套房贷款,麻烦政策解读一下?只能提取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偿还孝感市、武汉市内的商业贷款,在贷款正常偿还12个月以后办理,不能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